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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在描绘这一从宽泛到严苛、从粗疏到科学的立法历程中,分析了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的诉讼程序、侦查技术与侦查方法,尤其针对食品安全涉案证据取证的独特困境,提出完善证据的转化和行刑衔接机制和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鉴定的完善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与渠道、食品安全犯罪的推定与司法认知、证据的审查与证明标准等,从而从程序上探讨了如何既要及时而有效地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又保证准确认定涉案人员刑罚、保障涉案人员的人权等问题。为我国在当前形势下有效保障食品安全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引用了我国食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实际案例,结合多国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的学说理念与立法实践,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参考意义。
书籍目录:
前言Ⅰ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诉讼程序
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
一、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内涵界定/
二、我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现状/
三、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对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的完善/
第二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技术与侦查
方法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概述/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程序的困境及
成因/
三、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程序困境的解决之道/
第三节涉众、涉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查起诉
一、涉众、涉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二、涉众、涉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查起诉之司法困境/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证据规格
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特性
一、证据的定义及特征/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种类/
第二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转化
一、证据转化的必要性/
二、证据转化的可能性/
三、证据转化的具体方式/
第三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在治理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鉴定的现行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四、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鉴定的完善/
第三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推定与司法认知
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推定
一、推定及其在刑事法中的应用/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推定应用/
第二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认知
一、司法认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认知/
第四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明标准
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及意义/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常用方法/
五、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特征/
六、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分类审查判断/
七、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第二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明标准/
附录近年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介绍:
刘仁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事司法制度。曾担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2014年创办全国第二家专业司法社工类民办非企业——“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项目10余项,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舒洪水,1972年生,江西余干人,《法律科学》副主编,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西安分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反恐研究院院长助理,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2011年4月当选为第3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恐怖主义犯罪与食品安全法。先后主持*、省部级课题等8项,先后出版《食品安全犯罪的罪与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举报制度研究》等著作13部,发表专业论文70余篇。
姚剑,四川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在《法律科学》、《西北大学学报》、《人文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陕西省法学会等科研项目多项。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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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食品行业正在迅速崛起,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在全球经济趋缓的背景下,中国食品行业保持稳定较快发展。2006年食品行业总产值是2万亿元,到2011年,总产值达到78万亿元,2012年全年实现食品工业总产值近9万亿元,2013年和2014年都接近10万亿元,差不多是2006年的五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必琳指出,中国食品工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工业大类中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拉动整个工业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食品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行业,中国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按2011年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国食品工业包含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等4个大类、22个中类、57个小类,共计2万多种食品。如此庞大的食品生产行业,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势严峻,其中既有食品安全传统问题,又有科学技术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食品行业庞大,食品安全传统问题频繁出现:农产品养殖生产过程农药超标、违法使用添加剂、加工过程随意使用添加剂,等等;另一方面,随着食品工业行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新的食品安全风险,给食品安全问题带来新挑战。而且新技术的发展,让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越发隐蔽,难以及时发现,等到发现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公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加之,食品行业发展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笼统、落后,缺乏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我国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食品产业链中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食品产业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多个环节,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即所谓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从农产品种植养殖方面的问题来看,我国的农业发展区域差异明显,以小规模生产为主,食品企业的加工原料存在质量不稳定问题,食品安全隐患存在于食品链的开端。其二,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突出。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数量大、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食品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随着新技术发展,出现了新的食品添加剂、新的保鲜试剂等;使用新型的包装材料,发生未知的安全风险;为使食品能够延长贮藏时间,使用各种防腐剂、使用新型材料等来达到目的,等等。其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根据某国际组织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全事件高发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我国2008年人均GDP突破3000美元,社会和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种社会问题频发,面临严峻挑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资料分析整理。 2012年我国的人均GDP达到6100美元,我国的经济社会仍然面临着各种转变时期的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抛出窗外网”于2012年上线,网上可以查询到从2004年至今,全国各地的有毒有害食品记录,数量达3000条之多,食品安全事件,件件让人触目惊心。我国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经历了由宽泛到严苛、由粗疏到科学的立法进程。面对“风险社会”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的刑事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刑法有保护社会生活共同体安全生活的义务,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必须进行转向。刑法是一部法益保护法,其作为第二性的保护性法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但传统刑法却对现代风险所产生的后果无能为力,为面对风险社会下风险对社会的危害、对社会共同体的威胁,刑法必须对公共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实现由报应刑法向功利刑法的转变。风险社会下刑法的保护范围应当有所扩张。在风险社会之下,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刑法处罚阶段的提前、惩罚力度的加大成为必然。在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刑法修正案,亦是如此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 1979 年《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而是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作出立法规制。1993 年《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决定》和《通知》均已失效) 中指出: 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决定》施行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应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决定》施行前发生,《决定》施行后审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 9 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对于《决定》施行后发生的这类案件,一律适用《决定》定罪处罚。无论适用现行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决定》,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要组织好审判力量,及时进行审理。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对这类大案要案的审理,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以惩戒犯罪,弘扬法制。在依法惩处直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同时,对利用职务,故意包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其不受追诉的; 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有《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检举、揭发《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举报人报复陷害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 187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第188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或者第 146 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处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要在依法从严适用主刑的同时,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应当依照《决定》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案件情况依法判处。对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一律予以没收。以上规定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报复陷害罪;刑罚方面则主要涉及死刑和财产刑的适用问题。在《决定》中提到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前身,但是《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仅是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种情形,这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大背景是相符的。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决定》继而废止。食品安全犯罪有了自己独立的地位,从而区别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折射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了。笔者认为,1997 年《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不仅限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也有涉及此类犯罪的立法规定,整理归纳为以下七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 143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 144 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 141 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 14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可以说是前面两罪的兜底条款,也就是当行为人的生产、销售行为虽然构不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但是如果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的话,就认定为本罪,从而防止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周全打击。第四,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26 号) 第1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2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4 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时候经常会采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更好地进行。有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都不符合前面的四个罪名,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本罪行为构成的话就应当认定为本罪。第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于以上五个罪名,其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不同的。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以上五个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其所侵害的法益是正常的经济秩序。2008年的三鹿奶粉案对于其中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的涉案人员就曾以本罪定罪处罚,2011年的河南焦作“瘦肉精”案也是以本罪追究的事件责任人刘襄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此案也是对于未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首例,其法律依据便是《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的规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食品安全犯罪,表明人们对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认识有了变化,这也为食品安全犯罪转入公共安全犯罪做好了铺垫。并且这两个罪在主观的认定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罪过到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很难认定,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第七,渎职犯罪。渎职犯罪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监管人员而言的。食品安全离不开监管,有效的监管对于食品安全有重要的意义。此类犯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四个罪名,与前面的食品生产、销售者的罪名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立法规制体系。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实现和《食品安全法》的对接,《刑法修正案(八) 》不仅对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相应修改,还特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具体而言,体现为以下三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进行了全面修改,不仅改变了罪名而且还加强了刑罚力度。修正案关于此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扩大了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实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互衔接,维护了食品安全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二是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增加了刑罚档次。三是取消了单处罚金刑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所有犯罪者均要面临监禁刑的制裁。四是取消了原《刑法》中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性规定,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加大了罚金刑的刑罚威慑力。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一是删除了原条文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提升了刑罚幅度,行为人一旦犯罪即面临徒刑制裁。二是删除了原条文中单处罚金的规定,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形。三是取消了关于罚金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规定,采取无限额罚金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四是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有效填充了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情节严重的空白地带。五是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变更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规定不仅囊括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还包括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具有此情节就可能判处死刑,大大增强了刑罚力度,显示出对食品安全犯罪严厉打击的立场。第三,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不论是单行刑法还是我国 1997 年《刑法》都未规定单独的罪名,只是将其放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下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 》在原《刑法》第408 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后增加了一款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本罪的特殊主体予以规定,并且提升了刑罚幅度。按照以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处罚的话,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食品监管人员渎职罪的基本刑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名的设立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行为的制裁力度,进一步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势。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权益冲突。由于国家与个人力量的悬殊,必然要求建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程序,一方面,要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膨胀和刑事司法手段的滥用,实现国家权力的自我抑制;另一方面,要赋予被告人充分的防御权利,借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刑事诉讼法不仅为个人与国家进行理性对抗提供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了各种权力的限制。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曾经日益恶化的刑事安全形势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发挥了积极功效。但也应当看到,职权主义模式突显打击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的目的,追求实体真实的发现,倡导犯罪控制和犯罪惩罚的刑事政策,其一味追求诉讼效率而不惜弱化刑事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因此,在这种模式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注意与尊重,这不但削弱了程序的正当性,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极易出现公、检、法三家平行站位,互相配合,合作办案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而出现的程序违法、侵犯权利事件并不鲜见。刑事程序法能够保障实体目的的良善实现,并保证本身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活动不仅仅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平衡,并为此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应当包含“诉讼的内在价值(或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两价值本身“并无轻重主次之分”。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95页。 刑事实体法适应现代社会出现的风险,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制裁的力度;刑事程序法则通过程序的设置、规则的明确,保障惩治程序的合法性、适度性与科学性,以此彰显现代社会人本、人文、人伦、人道价值。本书即是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程序性违法、证据规则违反等情形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参考的程序准则与证据规则。本书共分为四章。本书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诉讼程序”。在节中,本书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以及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描述了危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现状。重点论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并明确指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细化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刑事与行政证据相衔接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提高“行刑衔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赋予其司法属性、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思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证据的转化。第二节中,文章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技术与方法,并点明侦查程序的困境。本书认为,上述困境的解决之道是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侦查力量的协作扩大侦查措施的适用,化被动为主动,设立行政机关查办案件时侦查人员在场制度,建立专业化侦查队伍。本部分第三节介绍了涉众、涉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征,进而论述了现今存在的问题:证据取证难、审查判断难、鉴定存在难度、涉案人员众多、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等。本章指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指导,加强检察职能的发挥。本书第二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证据规格”。在节中,本书由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结合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性总结出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特性:证据不集中,且易被破坏,部分食品缺乏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在取证时不易掌握犯罪标准,小摊贩、小作坊等经营模式难以取证,对法律外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使用较多,言辞证据可靠性差,实物证据可靠性较高。在第二节中,本书论述了食品安全犯罪证据转化的必要性,提出了证据转化所面临的几大问题:证据种类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收集程序差异,证明对象之差别,证明标准的差别。由此引出了在转化证据时必须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及时转化原则等。第三节发掘了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鉴定标准依然不够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行政监管过程中的检验与司法鉴定的界限模糊。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完善司法鉴定主体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刑事责任,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明确司法鉴定人的相应责任,协调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二者的关系。本书第三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的推定与司法认知”。节中,本书从“推定”一词的源起出发,得出推定是依法用已知的事实来推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具有可反驳性的一种证明方法。在食品安全犯罪中推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罪过形式,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能是过失,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很明显是持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明知,应该明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的两个行为都应该是“明知”的。在第二节先是从司法认知的内涵入手,指出其内涵就是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适用的法律和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查而直接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判决依据的一种审判职权行为。且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中司法认知的具体运用方法、范围。并进一步指出,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司法认知时,应更多地考虑适用的范围和程序。只有在适用对象上有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才能在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正中找到理想的平衡点;才能有助于法官正确司法,准确地裁判案件,避免错案的发生。本书第四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明标准”。节中先阐述了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指出其内容包括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介绍了审查判断的常用方法,包括甄别法、现场实验法、对比法、鉴定法、辨认法、质证法、对质法。随后,本书着重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特征:很多案件的线索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主体方面证据的收集应注意单位资质、许可证是否齐全。在主观方面,应当着重收集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的使用书、说明书,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以及对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的认知程度和所持的心态;对于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应当着重于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加工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此外,还强调了此类犯罪证据调查过程与调查手段的特殊性:证据调查过程中科技手段的应用、证据调查范围较广、需要查证的利益链条多重、法律外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实物证据质量较高。在第二节中,首先阐释了证明标准的概念以及其历史沿革,分析了各国证明标准之异同,得出运用各项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通行的刑事证明标准。其次,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证据方面的特点:食品安全的案件大多都为群体性案件,因此证据数量大,且较分散;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证据多为有一定保存期限的食品,证据保存时间较短,易变质,易腐坏;此类证据不易鉴定,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技术去鉴定检验;证据类型大多为实物证据。后,提出了几点完善意见:案件证据必须要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标准;充分利用各类证据,不要仅限于实物证据;此类案件证明标准的达到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证明标准的落实要依靠充分的法庭辩论以及质证;指出鉴定意见是达到证明标准的重要推手。各章节写作分工如下,前言:舒洪水;章节:姚剑、焦龙;第二节:姚剑、杨莹;第三节;姚剑、丛薛、夏娜;第二章节:刘仁琦、时佳琪;第二节:刘仁琦、陈晓艳;第三节:姚剑、周佳慧;第三章节:刘仁琦、李斌;第二节:刘仁琦、韩佳桐;第四章节:刘仁琦、李锟;第二节:刘仁琦、高宁村;近年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舒洪水、苟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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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石***烟: ( 2025-01-17 05:35:05 )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 网友 宫***玉: ( 2025-01-03 05:37:42 )
我说完了。
- 网友 谭***然: ( 2025-01-08 04:26:10 )
如果不要钱就好了
- 网友 仰***兰: ( 2024-12-30 1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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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汪***豪: ( 2025-01-01 17:27:38 )
太棒了,我想要azw3的都有呀!!!
- 网友 益***琴: ( 2024-12-31 08:05:48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 网友 权***颜: ( 2024-12-30 06: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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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瞿***香: ( 2025-01-04 09:07:48 )
非常好就是加载有点儿慢。
- 网友 曹***雯: ( 2024-12-24 23:35:26 )
为什么许多书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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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5分
人物塑造:9分
主题深度:3分
文字风格:9分
语言运用:7分
文笔流畅:8分
思想传递:9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3分
实用性:7分
章节划分:6分
结构布局:4分
新颖与独特:6分
情感共鸣:3分
引人入胜:9分
现实相关:8分
沉浸感:5分
事实准确性:5分
文化贡献:4分